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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酿火灾 谁来为此担责?

作者:任刚 通讯员泮姝吟  来源:临海新闻网  时间:2024年04月06日

  日前,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燃放烟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去年3月27日,市民王某一家举办结婚酒宴,按照习俗点燃烟花庆贺新人新婚。燃放的烟花恰好落入了张某家中,而张某当时并不在家,点点火星越烧越旺,最终酿成了一场火灾事故,烧毁了张某小半个家。事后,面对张某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王某一家在表示歉意之余,认为火灾事故确实是他们燃放烟花引起的,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他们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且未及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事故主要赔偿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因王某一家、物业公司各持己见、互相推诿,张某迟迟未能得到合理赔偿,于是他将王某及其妻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两人承担共计45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在综合考量各方情况后,法官以调解的方式,协调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王某与李某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23.6万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合理经济损失10.4万元,张某合计获赔34万元。

  法官表示,此次火灾的源头是王某家违规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仍旧应当由王某家承担。根据国务院2018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到位问题,因此也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燃、限燃等相关规定,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物业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尽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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